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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遭盗刷13万建行被判赔偿 本人承担一半责任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发表于2016-05-25 09:32点击:
  京华时报讯 章先生身在北京,其所有的一张建行卡却在境外被盗刷13万余元。事后,章先生将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行制作的银行卡及相应管理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和技术缺陷,而章先生曾将银行卡借给朋友使用,增加了银行卡信息泄露的风险,因此双方均应承担责任。近日,房山法院一审判决建行赔偿章先生6.5万余元及利息。  原告  卡在身边钱在境外被取  市民章先生在建行开户并申领了一张VISA理财金卡(借记卡)。2015年3月19日,章先生的手机收到一条建行发送的提醒短信,称卡在境外消费2025美元。  “我一直在国内,且信息中没有余额提示,跟以前收到的提醒短信不一样。”章先生说,当时以为是诈骗短信,没有在意。次日,章先生又收到一条短信,显示他的理财卡在境外消费交易产生人民币购汇金额12765.28元。3月24日,章先生再次收到提醒短信,内容显示章先生的理财卡在境外有两笔消费记录,分别为2292.20美元、12.93美元,并产生人民币购汇项目14525.53元、80.38元。章先生查询发现账户余额明显减少。  章先生查询交易明细发现,卡于2015年3月20日在北京取款5000元,同时在3月20日至25日期间在境外以“人民币购汇”名义共计被盗刷12次,总金额131665.36元。章先生赶紧办理挂失。  此后,章先生将建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存款131665.36元及利息。  被告  客户将卡借给朋友违约  建行称,建行交易处理系统及银行卡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建行在章先生银行卡的境外消费交易中不存在过错。  同时,根据章先生理财卡不同时间的取款凭条及取款录像,该卡并非章先生一人使用。办理银行卡当日,章先生开通了短信提醒功能,2015年3月7日,章先生向银行申请,将短信通知手机号码变更为其朋友兰某的手机号。  建行还表示,在银行与章先生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领用协议》中用加黑字体写明,“申领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申领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均由申领人承担。”此外,该协议还提到,“理财卡不得出租、转让、转借,申领人因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交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申领人本人承担。”  故建行认为,章先生违反协议约定,将银行卡转借他人造成安全隐患,且自己在收到短信提醒后长达四五天的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故对损失应自行承担。  判决  均有过错各担一半责任  法院查明,2014年9月,章先生将银行卡借给朋友兰某使用,兰某曾使用该卡在国外消费,兰某最后一次出国时间为2014年11月,此后没有出国。  兰某每次使用完银行卡均会归还给章先生。在银行卡短信提醒手机号变更后,兰某收到了短信通知,遂向章先生反映并挂失。  章先生银行卡的人民币购汇项目所涉境外消费系在加拿大通过VISA网络刷卡进行,交易时只需验证卡片背后预留签名,无需输入取款密码,签字人均为谢某。而章先生和兰某均不认识谢某。  章先生于2015年3月20日使用银行卡在北京取款,3月24日向银行挂失,同时2015年3月19日、3月20日及3月24日均有境外消费,从时空距离及兰某的出境记录看,无论章先生本人、还是兰某均不可能持该卡在案发期间出现在加拿大,故该期间发生的境外消费应为使用复制的银行卡交易。  法院认为,建行制作的银行卡及相应管理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和技术缺陷,未能充分尽到对涉案银行卡内资金的安全存管义务,故应对章先生的资金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章先生将银行卡借给朋友使用,该行为增加了其银行卡数据信息泄露的风险,故章先生具有一定过错。  今年3月22日,房山法院最终判决建行与章先生对损失的发生各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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