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立小额金融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发表于2016-05-12 14:43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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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正、便捷、高效地处理各类金融消费纠纷,近日,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指导下,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在上海试点建立小额金融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中心的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是指,赔付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纠纷,如果经调解,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由调解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行业惯例,依照公正公平的原则,提出解决纠纷的调解意见。如果消费者接受该意见,则争议双方均应接受并承诺履行该调解意见。如果消费者不接受该意见,则调解意见作为专家意见供各方当事人参考,但无约束力。5000元的标准征求了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意见,并由中心理事会审议确定。 根据合作备忘录,对适合调解且符合中心受案范围的金融消费纠纷,金融消费者申请调解且中心受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被申请方不得拒绝。中心对调解事项建立快速受理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金融消费者提出调解申请后,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联系,征询调解意愿,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中心在当日指定或根据当事人选择确定调解员。并在调解员确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组织完成调解。 为了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根据合作备忘录,被选定或指定的调解员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中心应要求调解员回避,另行选定或指定调解员。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申请调解员回避。存在《调解规则》规定的回避情形,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或提出的调解意见无效,但各方当事人知道存在回避情形,仍愿意接受调解意见的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中心开展的纠纷调解有违法违规、显失公平等行为的,享有质询、退出合作机制的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孙天琦副局长指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建立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一条高效、便利的纠纷解决渠道,能帮助其更好、更快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为金融消费关系提供了“减压阀”和“润滑剂”,节约了小额金融消费纠纷对司法资源的占用。记者杨联民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