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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清理整顿非正式金融不应一关了之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发表于2016-05-11 13:51点击:
  □北京交通大学 张娜 霍翠凤  2014年以来,理财公司卷款跑路和P2P融资平台倒闭的报道不绝于耳,动辄上亿乃至数十亿民间资金暴露于风险中。一时之间,加强监管呼声迭起。  加强监管是必要的,但在出台监管制度之前,对这个备受瞩目的“非正式金融”市场,仍有几个基本问题必须弄清,如此方能发挥监管制度应有的作用。  第一,“非正式金融”的范围界定。  “非正式金融”是与“正式金融”相对的一个名词。正式金融一般是指领取正式牌照并有明确的、正式的监管部门进行统一监管的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  “非正式金融”是指不通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和用超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的总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政策框架下,如果没有金融牌照,但又实际从事资金融通活动,这样的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就可以划入“非正式金融”。这样的机构不仅包括上述理财公司和P2P平台,也包括一些没有受到监管的所谓基金公司、投资公司。  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先于正式金融,是正式金融的初级或原始形态,正式金融来源于非正式金融,可看作是非正式金融经法制固化后的产物。在一定条件下,非正式金融可转化为正式金融,正式金融也可转化为非正式金融;同时,正式金融内部往往也不同程度地包含有非正式金融成分,非正式金融往往也承担着正式金融的任务。这种相互转化与包容,归根到底,是由实际金融需要与现实金融体系之间的矛盾引起的。  第二,“非正式金融”的生存空间。  有观点认为,从资金供给的角度看,现在银行业已经深入到社会经济的毛细血管之中,大大小小的银行已经基本覆盖了城乡,银行不但提供无风险理财,也提供基本的低风险理财,居民理财的需要可以得到基本满足;从资金需求的角度看,政府一直在督促正式的金融体系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便利,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正在缓解。但是,基层的实际情况并不乐观。民间理财回报率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高企,表明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正式的银行体系无法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需求,这不是制度问题,而是银行作为利益主体必须趋利避害的本能反应。  在我国这个中小微企业遍地的国家,尤其需要通过中小微企业的创业来接推动创新、吸纳就业,而正规金融体系在其正式监管制度不可能满足大部分这类企业的资金需求,因而“非正式金融”就有了生根发芽成长的空间。因此,如果“非正式金融”以地下存在的方式顽强生长,这将使问题更加复杂难解,单纯的关闭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三,“非正式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非正式金融”一定程度上确实为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提供了条件,因此有人认为“非正式金融”是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的根本渠道,这是一个误解。现有的“非正式金融”,只能说在理论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在实际运行中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首先,“非正式金融”的信用度相对于正式金融较低,资金来源成本非常高,资金流动性要求高,风险识别和内部管控能力薄弱,其资金在现阶段大规模投入到回报率较高的实体经济领域并不现实,而投入到房地产和资本市场更符合其初衷,这也是资金逐利的本能所致。  其次,“非正式金融”的资金来源持续性存在不确定性,一般只能从事短期融资,而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主要是中长期稳定的资金,因为一旦资金链中断,再好的企业也可能陷入财务危机而崩溃。现实中,“非正式金融”多扮演着过桥资金的角色,周期短而利率高,风险控制要求低,这是由它资金来源的内在本质所决定的。  再次,实体经济融资难并非是因为“非正式金融”的兴起所致,“非正式金融”的发展分流了正式金融体系的资金来源,但实体经济融资难并不是它的发展所造成的,而是因为正式金融体系在理论上无法完全满足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这在世界各国都是一样的。因此,“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只是在理论上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便利,但并不必然会流向实体经济。  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目标,也是难题。  “非正式金融”先于现有的法律制度而产生,发展到某一阶段完全有可能被纳入正式金融体系,就像当初小贷公司一样。当前的问题主要是“非正式金融”发展过快,在一个信用体系并不健全的社会环境里,资金融出方缺少专业知识且风险意识淡薄,资金融入方和平台中介方诚信意识和商业道德薄弱,因此才会产生大量的问题。  当前清理整顿“非正式金融”十分必要,需要及时出台相关监管规范。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不能走“做大做强”的老路,不能用“留大去小”的方式进行监管,因为“做大做强”不符合这种草根金融的属性。监管的目的,是使大量的“非正式金融”机构在制度规范下经营。  同时,监管应考虑引导资金尽可能流向实体经济,这就需要在制度规范上做文章,对资金流向的行业、单一主体进行比例限定,阻止其过度集中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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